⒈ 錄職試用。
引《金史·選舉志三》:“詔:皇家袒免以上親,就廕者依格引試,中選者勿令當儤使。”《元典章·吏部二·儤使》:“近據(jù)來呈,擬到六品、七品子孫,許應(yīng)當隨朝儤使周年,或減半年,并不支俸?!?br/>《元史·選舉志三》:“諸廕敘人員……三品以下、七品以上、年二十五之上者,當儤使一年,并不支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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