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漢代女刑的一種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以贖罪。
引《后漢書·光武帝紀上》:“女徒雇山歸家?!?br/>李賢注引蕭該《漢書音義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歸家,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,名曰雇山?!?br/>《資治通鑒·漢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論,歸家,出雇山錢,月三百。”章炳麟《五朝法律索隱》:“今宜申明舊令,若已伏官誅,而私相傷殺者,雖一身逃亡,皆徙家屬于邊。其相傷者,加常二等,不得雇山贖罪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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