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送交有關部門審問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殺親屬》:“延祐二年八月×日,承奉行省札付來呈建寧路歸勘到李孫砍死妻蔡佛姑?!?br/>《明律·戶律·鹽法》:“凡守御官司及鹽運司、巡檢司巡獲私鹽,即發(fā)有司歸勘,各衛(wèi)門不許擅問?!?/span>
審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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