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糾察jiūchá
[maintain order at a public gathering] 維持公共治安;在公眾活動中維持秩序
◎糾察jiūchá
[picket] 維持公共治安的人
⒈ 亦作“糺察”。
⒉ 舉發(fā)督察。
引《后漢書·竇憲傳》:“昔永平中,常令陰黨、陰博、鄧疊三人更相糾察,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。”
《后漢書·清河孝王慶傳》:“臣愚唯知言從事聽,不甚有所糺察?!?br/>宋范仲淹《上執(zhí)政書》:“如得其人,糺察四方,絶斯民之寃,協(xié)先帝之志,豈無益乎!”
元王子一《誤入桃源》第一折:“奉上帝勅命,遣臨下界,糾察人間善惡?!?br/>清蒲松齡《聊齋志異·采薇翁》:“劉喜之,於是糾察卒伍,有掠取婦女財物者,梟以示眾。”
⒊ 在群眾活動中維持秩序。亦指維持秩序的人。
引楊朔《昨日的臨汾》:“因著混亂的狀態(tài),漢奸不曾捉住,一位糾察隊員卻被槍殺了?!?/span>
糾舉檢察。
如:「他擔任這次示威游行活動的糾察工作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