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三十斤銅。參見“鈞金束矢”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大司寇》:“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聽之?!?br/>鄭玄注:“三十斤曰鈞?!?br/>孫詒讓正義:“此金與后《職金》之金罰并謂銅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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