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刪去告發(fā)人姓名的捕人文書。
引《后漢書·黨錮傳·張儉》:“鄉(xiāng)人朱并,素性佞邪,為儉所棄, 并懷怨恚,遂上書告儉與同郡二十四人為黨,於是刊章討捕。”李賢注:“刊,削。不欲宣露并名,故削除之而直捕儉等?!?br/>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將亡之國,典刑咸棄,刊章以急其憲,適意以寬其網(wǎng), 桓靈之季,不其然歟!”明王志堅《表異錄·國制》:“刊章,刊落姓名而下其章也?!?br/>清黃遵憲《逐客篇》詩:“刊章指名捉,逋逃萃淵藪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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