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。 唐時文武官吏由州府和百司官長考核,分九等注入考狀,期滿根據考績決定升降,并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等復驗,稱“磨勘”。 宋代設審官院主持此事。
引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莊宗紀五》:“戊午,詔應南郊行事官,并付三銓磨勘,優(yōu)與處分?!?br/>宋范仲淹《答手詔條陳十事》:“今文資三年一遷,武職五年一遷,謂之磨勘?!?br/>宋王明清《揮麈后錄》卷二:“唐制,郊祀行慶,止進勛階, 五代肆赦,例遷官秩,本朝因之。 孫何、耿望言其非制,定三年磨勘進秩之法?!?br/>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真宗咸平四年》:“審官院初引對京官於崇政殿,遷秩有差。京朝官磨勘引對自此始?!?/span>
⒉ 科舉時代對鄉(xiāng)、會試卷派翰林院儒臣等復核,稱“磨勘”。 清陶福履《常談·磨勘》:“唐開元二十五年,禮部侍郎姚亦奏請應試進士等唱第訖,其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。此磨勘所由昉也。國朝康熙四十一年壬午科,始磨勘鄉(xiāng)試硃墨卷。
引乾隆元年,戶部侍郎李紱奏請增派翰、詹、科、道官磨勘。”
⒊ 查核。
引《太平廣記》卷三八〇引唐谷神子《博異志·鄭潔》:“或十日方一去,但云磨勘文案未畢,所言受罪亦不見其餘,但拷問科決而已?!?br/>宋范仲淹《再奏辯滕宗諒張亢》:“一面勘鞫干連人,并將已取到慶州錢帛文帳磨勘?!?/span>
⒋ 反復琢磨;鉆研。
引明李東陽《麓堂詩話》:“但憶與彭民望作悲秋長律七言四十韻,不欲重用一字,已乃令亡弟東山細加磨勘,有一字乃復易之?!?br/>明高攀龍《答顧涇陽先生論格物》:“但子細磨勘,似説得稍闊?!?br/>清黃宗羲《明儒學案·太常王塘南先生時槐》:“塘南之學,八十年磨勘至此,可謂洞澈心境者矣。”
推求學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