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稱人的代詞。
引唐韓愈《祭河南張員外文》:“﹝韓愈﹞謹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,祭于亡友故河南縣令張十二員外之靈?!?br/>《太平廣記》卷一五三引唐谷神子《博異志·趙昌時》:“聞將家點閲兵姓名聲,呼‘某乙’,即聞唱‘唯’應聲。”
⒉ 自稱的代詞。參見“某甲”。
引唐劉肅《大唐新語·郊禪》:“有唐嗣天子臣某乙,敢昭告於昊天上帝?!?br/>《敦煌變文集·太子成道變文》:“九龍吐水欲(?。┨?,記(起)腳七步,一手至(指)天,一手至(指)地,口稱:‘為(唯)我為尊,某乙向上更無人。’”
《敦煌變文集·不知名變文》:“某乙蓮花并總不買(賣)。”
假定的代名詞??捎糜谧苑Q,也可虛指某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