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寧王朱權(quán)所定樂府十五體之一。
引任訥《散曲概論》卷二:“《太和正音譜》之上卷,先列樂府十五體:‘七、騷人體,嘲笑戲謔。’按此體名目欠妥,因其實(shí)際與楚江體絶異而名目則甚相混也。此體中之著作已多屬於俳體者,再嘲譏與譏刺不同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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