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購。
用銀錢將抵押品贖回。
舊時法律凡老幼、廢疾、篤疾、婦人犯徒流等刑者,準其以銀贖罪,謂之收贖。
(好工具)⒈ 收購。
引宋王明清《揮麈前錄》卷四:“﹝郭思﹞廣以金帛收贖熙之遺筆,以藏於家。”
⒉ 用銀錢將抵押品贖回。
引宋蘇軾《應詔論四事狀》:“除已有人承買交業(yè)外,并特給還。未足者,許貼納收贖,仍不限年。”
《元典章·戶部五·典賣》:“如業(yè)主虛抬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,聽親鄰典主百日內(nèi)收贖?!?/span>
⒊ 舊時法律凡老幼、廢疾、篤疾、婦人犯徒流等刑者,準其以銀贖罪,謂之收贖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殺卑幼》:“同法司擬合徒四年,決杖九十。緣本人年七十八歲,依舊例合行收贖,合徵鈔三十二貫?!?br/>《天雨花》第二九回:“婦女之罪,收贖者多,決杖者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