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用錢財買魚鱉之類來放生。
引《舊唐書·李乂傳》:“時中宗遣使江南分道贖生,以所在官物充值?!?br/>《資治通鑒·唐中宗景龍元年》引此文, 胡三省注曰:“帝以江淮之人採捕魚鱉為傷生,分道遣使以錢物贖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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