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獲編·臺省·湯劉二御史再譴》:“鼐論風憲官受財,議革職贖徒,上特旨發(fā)肅州衛(wèi)充軍?!?br/>《明史·姜埰傳》:“乃命移刑官定罪,尚書徐石麒等擬埰戍, 開元贖徒?!?br/>清吳偉業(yè)《鹿樵記聞·粵西二臣》:“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,逮治坐贖徒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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