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漢代朝廷規(guī)定的納官錢數(shù)。貲,通“資”。參見“貲郎”。
引清顧炎武《菰中隨筆·漢選士之法》:“孝景詔曰:今貲算十,乃得廉士,無貲,不得官,今限貲算四,得官。”
章炳麟《代議然否論》:“夫以納稅為選權者,猶漢時以貲算為郎?!?/span>
⒉ 計算。
引《晉書·范寧傳》:“一宴之饌,費過十金,麗服之美,不可貲算。”
明劉元卿《賢奕編·方正》:“凡乘輿供御,及宦寺宮妾,親軍賂遺,莫可貲算?!?br/>清全祖望《明兵部尚書兼掌都察院事鍾祥李公事狀》:“公下令按產(chǎn)均徭,貲算不與,匿田不自占及攬他人田為己產(chǎn)者,論如律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