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貶謫流放,出任外官或守邊。
引《魏書(shū)·刑罰志》:“自非大逆手殺人者,請(qǐng)?jiān)涿喪剡吺!?br/>宋范仲淹《岳陽(yáng)樓記》:“慶歷四年春, 滕子京謫守巴陵郡?!?/span>
貶官后駐守于某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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