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。
《清會典·戶部五·尚書侍郎職掌》“有匠戶”原注:“原編丁冊,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,嗣改為按戶徵銀解京代班,曰匠班銀。后各省漸次攤入地丁徵收?!薄肚鍟涫吕舨俊ざ°y攤征》:“ 康熙四十一年覆準, 山東匠班銀歸入地丁徵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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