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采辦,亦稱"采買"、"采造"、"采辦"、"歲造",明代和買的一種形式。明初,歲辦后不足或不合要求的部分,由官府出錢給商人采購,稱"采辦"。
(好工具)英宗正統(tǒng) (1436-1449) 時,宦官四出,專任采造。世宗(1522-1566) 時,采木,采香,采珠玉寶石,吏民奔命不暇。明末,采辦愈繁,且本折兼收。采辦名義上由官府出錢,招商置賣,但物價多虧,加上官吏百般挑剔,敲詐勒索,承役者往往賠本或破產(chǎn)。采辦之事,累商甚重,有輸物于官終不得一錢的,有給買物料價十不償一、無異空取的,實際上成為借端搜括的名目,變相的賦役。清初將采辦并入"田賦征收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