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一心為公而忘卻私事。
引明李贄《晁錯》:“﹝鼂錯﹞公爾忘私,而其父又唯知日夜傷鼂氏之不安矣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五四回:“若説是為了國法,所以公爾忘私,然而姓朱的卻又明明為著升官發(fā)財(cái),才出首的:所以有點(diǎn)看不起這個人?!?br/>亦作“公耳忘私”、“公而忘私”。 漢賈誼《治安策》:“化成俗定,則為人臣者,主耳忘身,國耳忘家,公耳忘私。利不茍就,害不茍去,唯義所在,上之化也。”
《太平天囯·天父下凡詔書》:“彼為臣者既能捨家而顧國,國爾而忘家,公而忘私,則為君者自當(dāng)體彼一念之忠忱,或準(zhǔn)其一月而半歸其家省視,或準(zhǔn)其三十日或二十日歸其家省視?!?br/>郭沫若《水平線下·到宜興去》:“象他這樣不折不扣的國而忘家、公而忘私的人,泱泱的中國中,究竟能有幾個?”
為了公事而忘了私人的利益。明.陸采《懷香記.第三七出》:「國爾忘家,公爾忘私,待國事太平,我家事自行停當(dāng)?!挂沧鳌腹健埂ⅰ腹健?。